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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鹿藿

高邮    
2022年07月18日
高邮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是《高邮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原文,来源于高邮市人民政府官网,属于公共服务类资讯。原始文档及附表可点击文末的链接查看或下载。

高邮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合理建设住宅,马蹄决明节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村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宅基地管理工作实行市级主导、乡镇(园区)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建立包含宅基地的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完善地籍档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以乡镇为单位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指导村民建房风貌设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司法、生态环境、城管执法、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调,强化信息共享互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宣传宅基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法占用宅基地行为。各乡镇(园区)设立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和生态、城管执法、司法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宅管办),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核、监管等职责,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联审制度,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依法履行宅基地所有权人主体职责,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所有权人有关职责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

第五条宅基地审批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先审批、后使用,相对集中、节约用地”原则,保护村民合法权益:

(一)村民新建住宅,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宅的,均应当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手续;

(二)宅基地的安排使用要与土地整治、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和集镇建设、“空心村”治理、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建设项目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鼓励和引导村民逐步向新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审批新增建设用地;

(三)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园区)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各乡镇(园区)宅基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时,新建地块要预留5%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拆迁安置农户的宅基地用地需求。宅基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市政府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

(五)充分保障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禁止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村民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因重点工程项目、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需要收回村民宅基地的,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补偿。

(六)允许进城落户的毛葡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第二章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和住房建设管理

第六条村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向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一)村民户未取得过宅基地建设住宅的;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需异地安置的;

(六)因实滇皂荚施土地整治或者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原有宅基地被收回需异址新建住宅的;

(七)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要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园区)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生态公益林地的;

(三)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的;

(四)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或者其它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五)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两户及两户以上宅基地面积标准,要求分户的;

(六)拒绝签订旧宅拆除协议或者已签订旧宅拆除协议但拒绝拆除旧宅、交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七)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房尚未处理结案的;

(八)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售、赠与、以及其他形式转让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九)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申请原址改建、扩建、翻建的(危房改造除外);

(十)在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中采用异地安置或者宅基地有偿退出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等)按照划定的不同地区标准,我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最高标准132平方米/户;城镇规划区外:湖西丘陵地区(不含郭集片区)最高标准200平方米/户,运东地区(含郭集片区)最高标准165平方米/户。

父母原则上与一个子女合并为一户,在合法合规情况下,宅基地确需分户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九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据已批村庄规划,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将申请人村民户全部成员姓名、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高度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村民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送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统一安置建房的宅基地申请由乡镇(园区)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办理。

第十二条乡镇(园区)宅管办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勘查和材料审核等工作。

乡镇(园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公示等程序,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并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涉及水利、林业、电力、交通、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函至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审批管理宅基地的依据。

第十三条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宅管办审核意见,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限等建房标准建设,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以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二)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四)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五)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要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村民经批准用地建房后,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宅管办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和影像资料保存,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

村民建房过程中,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宅管办联合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界址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整改。

村民建房结束后,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宅管办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第十七条村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十八条农村住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赠与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市政府建立宅基地审批信息“市、乡、村”三级信息公开平台,将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开。

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制度。通过验收,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可及时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及住宅等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得为非法获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宅基地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乡两级人民政府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要将农村宅基地执法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推行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第二十三条村民未经批准建房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异址新建住宅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原宅基地的,由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收回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五条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我市老湖滨片区的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国有土地性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docx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docx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x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docx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gaoyou.yangzhou.gov.cn//gaoyou/gfx/202201/4e98a4382b154952b808d5c6243a7a6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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